发布时间:2025-06-25 23:09:45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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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我区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5〕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2〕18号)等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推进落实《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和录取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一)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负责指导各盟市、旗县(市、区)(以下简称旗县)招生认真履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职责。各盟市、旗县招生根据报名条件,严格审核考生报名资格。考生报名、资格审核、信息采集等工作按照《关于做好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内招考办〔2024〕23号,以下简称《报名工作通知》)和《关于印发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报名信息采集办法的通知》(内教考信〔2024〕1号,以下简称《信息采集办法》)执行。考生在报名信息确认过程中,务必仔细核对并签字确认。如因填报信息不属实、核对不认真或委托他人代签字而导致信息错误,进而影响考试、录取、学籍学历注册以及个人档案审核等相关事宜的,责任由考生本人自行承担。
考生纸介质档案(或人事档案)由旗县招生和考生所在的学校或单位建立,并对其客观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严肃追责问责。考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到所在学校或档案管理单位领取经密封并加盖密封章的纸介质档案(或人事档案),报到时交至录取高校。各旗县招生和有关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主动联系考生,督促被录取的考生办理纸介质档案(或人事档案)的领取手续。不得将未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核准录取的考生档案提供给高校或个人。
1.在我区招生的所有高校,要严格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原则和要求及我区在教育部计划管理系统设置的各批次、招考类型及其代码,按“院校专业组”模式科学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高校对本校编制的来源计划负责,相关说明内容应简明扼要,且与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学校招生章程保持一致,专业名称必须符合教育部及自治区有关要求。我区高校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
5.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从2021年起,每年在全国普通本科招生计划中专门安排招生计划面向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开展优秀教师定向培养专项计划(简称“优师计划”),由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和地方师范院校承担招生及培养任务,为832个脱贫县(原集中连片特困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中西部陆地边境县中小学定向培养一批优秀教师。“优师计划”分为国家优师计划、地方优师计划(自治区优师计划)。自治区优师计划的招生对象为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高考报名条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自治区优师计划在普通本科层次培养实施,培养工作由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承担。
(3)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总分由3门“全国统考”科目成绩和3门“选择考”科目成绩组成,满分750分。其中,“全国统考”科目每门满分150分、“选择考”科目每门满分100分。语文、数学、外语、历史、物理科目以卷面分计入文化课成绩总分;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科目按等级转换分数(不公布卷面分)计入文化课成绩总分,等级转换时,不区分首选科目,不区分答卷文字,按科目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转换。政策性加分在投档时计入考生高考总分。
艺术类专业考试实行自治区统考(含省际联考)和高校校考,其中,音乐类、舞蹈类、表(导)演类、播音与主持类、美术与设计类和书法类6个类别实行自治区统考,考试时间、科目及计分等按《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说明(试行)》有关规定执行。戏曲类实行省际联考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经教育部批准,少数专业特色鲜明、人才培养质量较高的艺术院校,对考生艺术天赋、专业技能或基本功有较高要求的高水平艺术类专业,可按程序申请校考,报名考生须相应类别自治区统考成绩合格,考试的科目、时间和计分办法等由相关高校发布。对口招生的美工设计类考生须参加美术与设计类统考。
(1)各级招生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招考委)是本行政区域内组织考试、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招生安全稳定、做好考试卫生防疫、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是第一责任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分管负责和招生主要负责是直接责任人。各考区负责人员名单须报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招考办)备案。考区下设考点,考点下设考场,实行分级管理。考试必须在数字化标准化考点考场内举行。考点应设在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应配备身份验证(识别结果实时上传)、防作弊设备(无线电信号屏蔽、智能安检门等)、高清考试视频监控、身体健康监测、安全防护及其他必要的设备设施和物资物品等,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中小学等学校有承担考试的义务。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自治区招考委批准。
(2)各地各部门以及各校要把安全保密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强化试卷运送、交接、整理、保管、分发、施考、回收、评卷等全流程管理,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要严格考试组织管理,紧盯重点场所、关键人员,严密防范化解考试组织中的重大安全风险和次生风险,确保考试过程安全、规范、有序。要加强对考生的人文关怀,深入开展“高考护航行动”,加强治安、交通、医疗卫生、噪音治理、心理辅导等多方面综合服务保障,营造温馨和谐的考试环境。
(3)严厉打击考试舞弊,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防范高科技作弊的工作措施。加强标准化考点建设,实现“智能安检门”全配备、考点考场无线电信号有效屏蔽。开展手机作弊专项治理,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要求考生不得将手机带入考点或在考点入口集中保管手机的实施办法。加大考生入场检测力度,持续强化“2+1”三次安检,严格执行考生进入考点(考场)安全检查工作规范,严防考生携带手机、高科技材等入场。加强考务人员工作培训,提高监考人员履职尽责能力,加大监考和巡考力度,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强化重点区域、场所考前考中检查,严查违规违纪行为,形成严查严管的态势和氛围。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打击销售材、打击作弊、涉考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保密安全等专项行动,持续推进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利用无线电信号探测、屏蔽和网络监控等手段,严查严打团伙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行为,切实防范和制止各种形式的违纪舞弊事件发生。巩固保密室实时智能巡检全覆盖成果,全面推进考场实时智能巡查。
自治区招考委成立评卷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区高考评卷工作。高考评卷实行网上评卷。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负责评卷组织、管理、质量监控和安全保密等工作。承担包括评卷在内的高考相关工作是各级各类学校的责任,区内各有关学校应当为评卷工作提供条件和支持(主要包括提供场地、选派评卷教师以及评卷工作人员等)。各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积极支持、配合高考评卷工作,严格按照自治区招考委要求,推荐骨干教师参加高考评卷工作,并为参加评卷工作的教师提供便利条件。
3.自治区招考办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规范做好高考成绩发布工作。除教育部规定的特定事项外,只能将考生的高考成绩信息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各地各校要严禁公布、宣传、炒作或变相炒作“高考状元”“升学率”“上线率”“录取率”“高考喜报”“高分考生”等内容,不得以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不得将升学率与教师评优评先及职称晋升挂钩。探索建立涉考负面舆情清单制度,作为相关工作考核的重要参考。
5.各地要逐级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和培训,实现地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全覆盖。要充分运用多种宣传媒介,通过专题讲座、视频直播、在线答疑、电话咨询等方式,提升志愿填报服务普惠性、可及性、便捷性。要充分发挥高级中等教育学校主阵地作用,考试结束到成绩公布前,加大对一线教师、考生和家长的培训力度。要遴选部分业务能手、骨干教师、招办主任、专家学者等,组建本地志愿填报咨询专家队伍,集中解答考生和家长关心的热点问题。要加强和完善考生志愿填报各环节管理,指导考生妥善保管个人信息,严防登录密码泄露和志愿被篡改。要加强高考志愿填报预警教育,提醒考生谨防“高价志愿填报指导”“保录”等诈骗陷阱,公开违规举报电话和咨询电话,及时妥善处置信访问题,积极回应考生合理诉求,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6.强化属地责任,加强对社会咨询机构和个人开展报考培训、咨询的规范治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及其工作人员和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及其教师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考试招生培训活动和有偿志愿填报服务;不得允许教育咨询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或个人进入学校开展考试招生培训、咨询和广告宣传活动;不得向考生和家长宣传推介有关机构或个人的相关活动。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摸清当地涉高考志愿填报咨询机构和个人底数,开展规范治理工作,严厉打击涉及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组织或参与考试作弊、干扰破坏考试招生秩序等违规违法行为。
普通类本科、高职(专科)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历史类、历史类(专项类)、物理类、物理类(专项类)分别划定。特殊类型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历史类、物理类分别划定,用于强基计划、高校专项计划等特殊类型招生。高水平运动队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即部分“双一流”建设高校对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总分要求须达到内蒙古普通类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他高校对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总分要求须达到内蒙古普通类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报考普通类的考生,高考总分达到对应类别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考生高考总分(高考文化课成绩总分+政策性加分,下同)从高到低排序确定投档位次进行投档。如考生高考总分相同则按以下规则确定位次:依次按考生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投档;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投档,志愿顺序相同则全部投档。
高校定向就业的本科批招生计划录取分数线须达到在我区同批次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分,且不低于相应科类本科批录取控制分数线.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录取期间,高校和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要保证通信联络畅通。参加不同批次录取的高校,分别执行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高校艺术类专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保送生的招生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4〕7号)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5.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网报志愿结束后,高校原则上可根据生源情况调整招生计划。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退档原因作出解释。自治区招考办负责监督在我区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6.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自治区招考办所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取、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应主动与其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应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10.招生院校要加大对违规招生的监督检查力度,坚持“零容忍”的原则,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新生入学后,要通过人脸识别设备等高科技手段和电子档案与纸介质档案比对等方式,认真开展新生入学复查,对弄虚作假、考试舞弊,骗取加分和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特别是冒名顶替的新生,坚决取消其入学资格并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已经报到入学的取消其学籍,不予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同时,配合公安部门、纪委监委等一查到底,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招生院校应将新生入学复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报告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考试院。
7.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军队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参加高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高考录取的,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高考录取的,参照军人有关优待政策执行。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高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其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如有补充说明,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各高校在招生宣传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学费,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2.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及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如对考生加分成绩的使用、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及专业调剂录取办法等),相关专业对有关科目考试成绩的要求,学费标准,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证书种类及其他信息,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在我区招生的高校制定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办法须符合教育部及我区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2.自治区招考办和教育考试院负责公布我区有关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公布年度在我区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和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的院校名单,公布投档规则、填报志愿时间和办法、录取各阶段时间安排、未完成计划及志愿征集办法,公布招生咨询及接受考生申诉的办法和联系方式、重大违规事件及查处结果,公布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我区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公示我区申请享受照顾政策并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保送生、强基计划、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录取考生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