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5-12 07:57:55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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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高义、张向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或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均应予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高义、张向明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向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高义认罪态度较好,委托家属退赔了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张向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张高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