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PG电子CONTACT PGdianzi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
手机:13988889999
电话:020-88889999
邮箱:admin@qq.com
查看更多
RPG电子最新动态PGdianzi RECENT NEWS
你的位置: 首页 > PG电子最新动态 > PG电子

PG电子游戏- PG电子平台- 官方网站涉“剧本杀”刑事犯罪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25-04-13 13:08:32  点击量:

  pg电子游戏,pg电子接口,pg电子官网,pg电子试玩,pg电子app,pg电子介绍,pg电子外挂,pg游戏,pg电子游戏平台,pg游戏官网,PG电子,麻将胡了,PG电子试玩,PG模拟器,PG麻将胡了,pg电子平台,百家乐,龙虎,捕鱼,电子捕鱼,麻将胡了2,电子游戏

PG电子游戏- PG电子平台- PG电子官方网站涉“剧本杀”刑事犯罪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探析

  本案系上海首例盗版“剧本杀”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涉案人数众多、非法经营数额巨大广受社会关注。通过对“剧本杀”游戏构成要素不同进行区分提出纯剧本式“剧本杀”属于文字作品而实景型“剧本杀”应归入其他作品范畴。同时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一》具体分析了侵犯著作权罪条款内容的调整对“剧本杀”盗版行为的影响并探讨了剧本创作者未及时办理版权登记情况下如何认定《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问题为类案审判提供借鉴和参考。

  2021年5月至2022年9月被告人苏正港、林忠招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剧本杀”盒装剧本著作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经商议决定共同出资印制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后对外销售。二人注册成立温州某包装公司以个人名义租赁四处场所用于生产、仓储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并陆续雇佣被告人杨章坤、鲍承浩、陈启伦、陈佳佳、郑青青、上官福标、吴昭胜等人参与扫描、排版、印制、销售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的活动。其中苏正港负责招募人员、采购正版“剧本杀”盒装剧本以及扫描、排版、销售环节的管理林忠招负责印刷、包装、发货环节的管理杨章坤从事排版鲍承浩从事扫描、美化修图、拼装、装订剧本陈启伦、上官福标从事印刷跟单及包装发货陈佳佳、郑青青从事客服售后及打单贴单吴昭胜从事扫描、打印及制版。

  2022年9月21日被告人苏正港、林忠招、上官福标、陈启伦、陈佳佳分别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杨章坤、吴昭胜、鲍承浩、郑青青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分别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次日公安机关在租赁的四处生产、仓储场所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各类“剧本杀”盒装剧本97种共计46760盒并依法扣押、查封经审计待销售金额为320万余元。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正港、林忠招、杨章坤、鲍承浩、陈启伦、陈佳佳、郑青青、上官福标、吴昭胜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苏正港、林忠招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章坤、鲍承浩、陈启伦、陈佳佳、郑青青、上官福标、吴昭胜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章坤、吴昭胜、鲍承浩、郑青青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苏正港、林忠招、陈启伦、上官福标、陈佳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苏正港在前罪判决宣告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苏正港、林忠招、杨章坤、鲍承浩、陈启伦、陈佳佳、郑青青、上官福标、吴昭胜自愿认罪认罚且预缴了部分罚金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判决1.被告人苏正港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五万元连同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22鲁0602刑初304-1号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七万五千元。2.被告人林忠招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五万元。3.被告人杨章坤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八千元。4.被告人鲍承浩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5.被告人陈启伦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6.被告人陈佳佳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7.被告人郑青青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六千元。8.被告人上官福标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八千元。9.被告人吴昭胜犯侵犯著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一千元。10.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查封的盗版盒装剧本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

  “剧本杀”是一种具有推理性质的角色扮演社交类游戏通常由故事背景、人物介绍、玩法说明、角色单故事和案件证据内容等部分组成并含有对场景、故事氛围、故事情节、人物形象特征、内心活动、角色对线]不仅可在线c;还可以通过线上语音、视频方式开展。“剧本杀”游戏风格多样游戏互动性强近年来受到广大年轻人的喜爱成为一种新型的娱乐方式。伴随着激烈的市场竞争以及巨大的利益驱动围绕着“剧本杀”的法律问题也继之而起其中最为突出的即是如同本案的盗版行为所引发的问题。对于正版剧本而言授权费用从几百到几千不等部分优质剧本权利人还会独家授权授权费用更为高昂。[2]相比之下盗版“剧本杀”简单易得、价格低廉往往仅十几元至几十元不等对比高额的正版授权费用“剧本杀”经营者和消费者逐渐接受盗版的存在盗版情况随之泛滥从而严重扰乱了“剧本杀”市场的正常运行。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需要满足两个特征一是独创性即具有一定的创造性二是以有形形式表达思想是抽象无形的不受法律保护当思想以一定形式得以表现后方能被人感知才能成为法律保护的作品。“剧本杀”游戏中无论是作为核心组成部分的剧本还是设计图纸、道具卡片、布景图片亦或是背景音乐都是一种有形的表达若符合独创性的要求则可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进一步而论“剧本杀”游戏属于何种类型的作品对此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争议。笔者认为以构成要素不同“剧本杀”一般分为纯剧本式“剧本杀”和实景型“剧本杀”两种类型两种类型“剧本杀”中的作品类型情况并不同不能一并而论。

  实景型“剧本杀”游戏中除剧本外还会使用到图片、背景音乐和特定布景等道具通过逼真的场景、精巧的游戏规则、丰富的声光电技术等使玩家获得很强的代入感以达到最优的沉浸式体验。[4]实景型“剧本杀”的作品类型可以从整体和部分两个层面分析。首先从组成部分来看实景型“剧本杀”游戏集合各种作品类型为一体组成“剧本杀”的各要素均可构成作品比如剧本属于文字作品布景图片、场景布置系美术作品背景音乐构成音乐作品等。其次将实景型“剧本杀”视作一个整体而言“剧本杀”的剧本与影视剧本有所类似例如都有故事情节、人物角色和台词脚本等。因此有观点认为“剧本杀”整体表达符合作品特征具体可将整体作品归入视听作品的范畴主要理由为“剧本杀整体作品的内核是沉浸式戏剧与休闲娱乐游戏的结合集合了文字、美术、摄影、音乐等作品的艺术是一门综合各种艺术的整体艺术与作品”。[5]对此笔者持不同观点。根据《著作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视听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造的作品。视听作品作为由一系列动态画面或者影像构成的聚合物以连续动态画面为基本表达体现作品的独创性。实景型“剧本杀”从某种意义来讲同样也是集合了文字、美术、音乐等作品在内的聚合作品但却有别于电影、电视、类电影等视听作品一方面从摄制方式来看“剧本杀”并没有以摄影、摄像等手段将画面摄制在一定介质上可能有部分“剧本杀”会掺杂一些视频内容以增加参与者切身感受的体验感但视频内容仅是辅助剧本线索内容的展开穿插在游戏中并不是“剧本杀”的核心组成内容。

  另一方面从呈现方式来看对比电影、电视等视听作品整个过程均贯穿有经摄制的连续画面实景型“剧本杀”也没有以连续画面作为基本表达。因此实景型“剧本杀”整体不属于视听作品的范畴。对照《著作权法》规定的9种作品类型实景型“剧本杀”整体作品与罗列的前8种作品类型均有较大区别在此情况下笔者倾向于将其归入“其他作品”的范畴。

  2021年3月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1997年《刑法》的基础上对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作了几方面调整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其他作品的范畴。《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原来的“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作为兜底性规定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类型相统一。作品范围的明确准确界定了罪与非罪的界限从而防止刑事打击范围过于宽泛。二是扩充、完善了侵权方式包括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行为与复制、发行行为并列作为侵犯著作权罪犯罪行为手段之一新增“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作为具体犯罪情形之一。三是增设了对表演者的录音录像制品的保护。四是加大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了该罪的刑罚。上述几方面的调整对于“剧本杀”盗版行为的刑法定性、量刑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影响。首先构成“剧本杀”游戏的各组成要素——剧本、图片、背景音乐等单独分开来看均可以作为《刑法》第217条保护的作品类型。同时实景型“剧本杀”整体作品如前所述认定为其他作品理应也可成为《刑法》第217条保护的作品对象。

  其次盗版“剧本杀”的制售者通过对正版“剧本杀”进行1:1复刻在线下店铺、线上网络平台销售实体剧本该行为属于非法复制、发行行为。例如本案中各被告人通过个人微信、微店、拼多多及淘宝店铺销售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即属于此类盗版侵权行为方式。若行为人直接以电子版形式通过网络向消费者提供盗版“剧本杀”的则属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侵权方式。以上两种方式均系《刑法》第217条第一项所列明的侵权方式手段。

  再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侵犯著作权罪的第一级刑期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调整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删除了“拘役”的刑罚种类第二级刑期从“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提高为“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苏正港等实施盗版侵权行为的时间均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后各被告人制作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在网络平台上已销售及扣押的待销售金额共计近800万元远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非法经营数额25万元的跨档标准应当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量刑范围内处刑。

  根据《刑法》第217条第一项的规定著作权人是否许可是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之一。然而“剧本杀”市场作为新业态领域创作者往往会忽视自己的版权维护未及时办理版权登记。在刑事司法实务中著作权登记方面不规范、创作者无从查找、著作权属证据缺失等现象较为突出作品的著作权人是谁、是否经著作权人授权往往难以查证。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作品上以通常方式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当推定为著作权人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复制发行且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证据材料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这一规定主要立足于刑事推定原则然而这种推定并不是随意的其一需要有可以查明的涉案作品权利人出具对应作品的未授权材料其二被告人无法提供对其有利的证据以证明其他作品经过授权许可其三有客观证据证实涉案作品通过非正常渠道生产、销售例如涉案作品的进价、售价明显低于正品价格等其四结合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主观证据以明确涉案的全部作品均未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本案也是同样地仅有部分“剧本杀”的权属材料依照上述规定和审理思路在各被告人明确表示没有权利人授权许可的前提下结合销售单价筛选出与正版相比售价明显不合理的“剧本杀”盒装剧本再由被告人辨认后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本案的审理具有以下典型意义首先明确了没有获得版号的“剧本杀”不影响著作权的取得。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涵盖文学、艺术、科技等领域的创作成果为创作者提供了合法保护和经济回报的机制。盗版等侵权行为的高发不仅损害了创作者的切身利益也抑制了创新的积极性。当前不少工作室出品的正版“剧本杀”剧本大多没有登记版号一些权利人维权底气不足。如上所述没有获得版号其实并不影响“剧本杀”剧本的创作者取得著作权权利人一样可以通过法律进行维权。

  其次强调了严重盗版侵权行为受刑法规制。保护知识产权是推动创新和文化繁荣的基石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这一进程中的障碍。未经授权就擅自复制印刷并对外销售的盗版行为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应受法律的制裁。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盗版行为行为人为此不仅仅承担的是民事侵权责任还会被科以刑事责任。

  再次以案促进“剧本杀”市场良性发展。“剧本杀”游戏具有一次性的特征属性玩家玩过盗版剧本后即使线索、道具质量不如正版也会因为已经被“剧透”往往不会再去玩第二遍。如果任由盗版剧本泛滥会导致高价购买正版剧本的店家经营受阻从而形成“剧本杀”市场的恶性循环不利于经营秩序有效维护和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本案被告人苏正港等大量复刻“剧本杀”盒装剧本大量低价盗版剧本通过网络电商平台发货至全国各地已然形成一条分工有序、制销一体的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的黑色产业链。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希望通过本案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树立尊重和保护著作权的意识推动鼓励作品的创作、知识的创新构建起一个更为公平、创新的社会环境使之适应不断变化的技术和社会现实为创作者提供更好的创作氛围为社会创新发展贡献力量。

【返回列表页】

顶部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  电话:020-88889999 手机:13988889999
Copyright © 2012-2025 PG电子| PG电子平台| PG电子官方网站- 2025最新 版权所有 非商用版本 ICP备案编: